小区车位归谁所有?-北京我爱我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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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车位归谁所有?

买房
提问者:爱家小助手

2020-04-14 09:29:16

共17个回答
我爱我家彭发权

彭发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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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通常来说,一个小区有两种车位,一种是规划内的,归开发商;一种是规划外的,没有标识的,属于共有车位,归全体业主。值得注意的是,小区内的露天车位,也应该属于业主共有,因为小区内的土地使用已经被业主买下!而非开发商出的钱!所以业主可以无偿使用!

2020-04-24
我爱我家张书雅

张书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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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车位车库的所有权必须以购房合同为依据。若有约定的,则以约定的为标准,若没有约定,就以谁投入,谁享受的标准为准,如果停车位未计算在住房的公共所摊面积内,那么车位所有权归开发商,否则规全体业主所有

2020-04-24
我爱我家边永刚

边永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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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所以,目前多数商品房在销售时,开发商和购买者都会在合同中约定专门用来停放汽车的车库、车位,通过出租、出售或附赠等方式,约定其归业主专有或专用。在这种情况下,不宜一概认为车库、车位归业主共有。 只有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其他场地用于停车的车位,才属业主共有。即使是业主共有的车位,收取一定的停车费也是合理的。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物业公司接受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的委托,有权对车辆在小区内公共场地或者占用业主共有道路的停放进行管理和收费。收取的停车费按照物业公司与业主大会达成的协议进行利益分配。 实际上,物业公司并不是收取停车费的主体。根据我国《物权法》规定,决定收取小区停车费的权利主体是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物业公司只是受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的委托,对业主停车进行收费,因此,也就不存在合不合法的质疑。如因客观原因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可以由物业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代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因此,社区居民委员会也是决定收取小区停车费的权利主体。 物价部门:必须按照相关标准执行 小区停车位可以收费,但并不意味着可以自由收费。收费必须取得市物价部门的允许,按照相关标准执行。 停车费的收费标准,应根据《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三种定价形式。其中,住宅区的露天或地下配套停车场等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

2020-05-16
我爱我家经纪人已离职

经纪人已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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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2020-04-17
我爱我家经纪人已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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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所以,目前多数商品房在销售时,开发商和购买者都会在合同中约定专门用来停放汽车的车库、车位,通过出租、出售或附赠等方式,约定其归业主专有或专用。在这种情况下,不宜一概认为车库、车位归业主共有。 只有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其他场地用于停车的车位,才属业主共有。即使是业主共有的车位,收取一定的停车费也是合理的。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物业公司接受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的委托,有权对车辆在小区内公共场地或者占用业主共有道路的停放进行管理和收费。收取的停车费按照物业公司与业主大会达成的协议进行利益分配。 实际上,物业公司并不是收取停车费的主体。根据我国《物权法》规定,决定收取小区停车费的权利主体是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物业公司只是受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的委托,对业主停车进行收费,因此,也就不存在合不合法的质疑。如因客观原因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可以由物业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代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因此,社区居民委员会也是决定收取小区停车费的权利主体。 物价部门:必须按照相关标准执行 小区停车位可以收费,但并不意味着可以自由收费。收费必须取得市物价部门的允许,按照相关标准执行。 停车费的收费标准,应根据《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三种定价形式。其中,住宅区的露天或地下配套停车场等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

2020-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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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内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2020-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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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地面露天停车位。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2、建筑物的首层架空层车位。应当按照架空层的权利归属来确定。3、用于停车的地下车位,此车位归属于开发商。

2020-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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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规定:小区内所有地面及绿化归业主共有. 物业将部分地面道路划出停车位,固定的出租给业主停车(既A车位租给A业主,B车位租给B业主),并撑起地面铁架子,使其他业主无法使用,变乘好像他私有的土地了

2020-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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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车位车库的所有权必须以购房合同为依据。若有约定的,则以约定为准;若无约定的,就以谁投入、谁享受的标准为准。如果停车位未计算在住房的公 摊 面积内,那么车位所有权归开发商,否则规全体业主所有。

2020-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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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求。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2020-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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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相关法律规则和法学理论,一般认为,开发商在计算公摊面时已把地下车位的建筑面积计算在内时。车位属于全体业主所有。

2020-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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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地下停车场经过面积分摊了,所有权就百是全体业主的,如果在房产证里的面积不包含地下停车场的分摊面积,所有权属于房地产开发商。但一般,现在停车位都是买的,不会给单独的产权证。另度外,业主优先使用是相对的,毕竟业主的个体,首先满足规划设计消防等要求,剩下才考虑业主使用。

2020-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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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位存在的不同情形,法律做出了不同规定。基本上分三种情况: 1、地上占用共用部位的车位属于管理设施。 《物权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占有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这是因为该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了小区道路除属于城镇公共道路外,属于业主共有;小区的其他公共场所属于业主共有,而在其上设置的停车位,实质上是小区共有部位的一种表现形式,是满足小区业主停放汽车的一种管理措施。既不是区分所有权的专有部分,也不能再重复确定为共有部分。所以,不应属于房屋物权登记的客体,无需登记。 2、规划设计属于特定专有部分使用的车位,类似专有部分的附属物。 之所以用“类似”二字,是因为我国自1994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7年颁发《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以及该办法废止后2008年颁发的《房屋登记办法》,都只对土地上的房屋权属登记作了规定,并无明确规定各类不动产的附属物的权属登记。但是,此类情况往往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以土地用途、在规划设计中以特定使用范围所确定。如别墅区院落里的车位、底层楼盘的附属花园内的车位、复式建筑通连的地下车位、和连带房屋的车位等。而且这种车位开发建设单位在建房前或在买卖合同中对购房人以及利害关系业主给予了说明或明示。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第二十条(二)项规定的“申请初始登记的房屋与申请人提交的规划证明材料记载一致”的要求,可作为特定专有部分的附属设施予以登记。在开发建设单位初始登记时记载于登记簿上并注记在房屋所有权证上,不能作为专有部分进行登记。而且此车位要随房屋专有部分所有权一并转移,不可单独转让。 3、上、地下车库内的车位,符合法定条件的是区分所有权的专有部分。 这类车位是由规划设计确定,建在整幢建筑物的地下层或小区的独立的车库内。车位在构造上没有明显的外部范围,构造上也不表现为屋顶、墙角、地板、门窗等。但是有隔离栏、地钉或固定的划线(能经常维护、明显)等。虽无“物理性的间隔”,但有明确的分界线。符合近代的“观念上间隔的”要求,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在利用方面,不需利用相邻部分的门户出入,

2020-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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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车位车库的所有权必须以购房合同为依据。若有约定的,则以约定为准;若无约定的,就以谁投入、谁享受的标准为准。如果停车位未计算在住房的公 摊面积内,那么车位所有权归开发商,否则规全体业主所有。

2020-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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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敞开式的地上车位 二、地下车位(库)属于“人防工程” 这种车位的归属在司法实践中的争议比较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规定,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人防工程是国家强制配套,禁止开发商销售,其收益权属于投资者。 收益应当属于全体业主,否则就属于开发商。 三、地下车位(库)建筑面积未分摊 这类车位可办产权可销售,但是无约定的话就属于全体业主。如果地下车位(库)建筑面积未分摊,且开发商单独取得车库产权的(不能办产权的当然还是禁止销售,属于全体业主的),则开发商可以对购房人出售产权,但地下车库只能预售给本小区范围内的商品房预购人。即如果业主和开发商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没有对开发商拥有产权的地下车库进行特别约定,车库也应当归业主按份共有,其收益也应归业主。 1

2020-04-29
我爱我家经纪人已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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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四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现实中业主和开发商之间有关车位的纠纷时常发生。

2020-05-06
我爱我家经纪人已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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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因此,在本案中物业无权向小区居民收取停车费,因为该地面停车位均为全体业主共同拥有。

2020-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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