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薄主要登记哪些内容?-北京我爱我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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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薄主要登记哪些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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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爱家小助手

2020-04-14 09:2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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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规定在国家土资源部颁发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约实施细则中,对房屋的产权修改状况进行规定,如果现有产权没有发生变更或转移,原来的产权证书仍然继续有效,如果发生了产权转移或者变更,需要产权人办理不动产权证,

2020-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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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到不动产登记簿上的行为。登记的主要内容包括: 1、不动产的自然属性,如:面积、空间、用途等。 2、不动产权利归属,如权利人是谁,权利来源是什么,以及权利的期限等。 3、不动产权利的变化情况,如权利人的变更等。

2020-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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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规定: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8条第3款规定:“不动产登记簿应当记载以下事项:(1)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用途等自然状况;(2)不动产权利的主体、类型、内容、来源、期限、权利变化等权属状况;(3)涉及不动产权利限制、提示的事项;(4)其他相关事项。”依此规定,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事项包括三类:一是自然状况事项,如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用途等;二是权属状况事项,如不动产权利的主体、类型、内容、来源、期限、权利变化等;三是限制提示事项,即权利的限制事项和危险的提示事项,如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登记事项。我们认为,对于附有违法建筑的房屋,就其违法建设情况和违法建筑状况也应作为限制提示事项加以记载。

2020-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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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到不动产登记簿上的行为。登记的主要内容包括:1、不动产的自然属性,如:面积、空间、用途等。2、不动产权利归属,如权利人是谁,权利来源是什么,以及权利的期限等。3、不动产权利的变化情况,如权利人的变更等。

2020-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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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用途等自然状况;   (二)不动产权利的主体、类型、内容、来源、期限、权利变化等权属状况;   (三)涉及不动产权利限制、提示的事项;   (四)其他相关事项。   第九条不动产登记簿应当采用电子介质,暂不具备条件的,可以采用纸质介质。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明确不动产登记簿唯一、合法的介质形式。   不动产登记簿采用电子介质的,应当定期进行异地备份,并具有唯一、确定的纸质转化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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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用途等自然状况;(2)不动产权利的主体、类型、内容、来源、期限、权利变化等权属状况;(3)涉及不动产权利限制、提示的事项;(4)其他相关事项。”依此规定,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事项包括三类:一是自然状况事项,如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用途等;二是权属状况事项,如不动产权利的主体、类型、内容、来源、期限、权利变化等;三是限制提示事项,即权利的限制事项的提示事项,如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登记事项。我们认为,对于附有违法建筑的房屋,就其违法建设情况和违法建筑状况也应作为限制提示事项加以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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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房产为例,不动产登记簿内会有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用途等自然状况,有不动产权的主体、类型、内容、来源、期限、权利变化等权属状况,不动产登记簿内还会涉及不动产权利限制、提示事项。另外,还包含在其他领域的一些相关事项。 政策规定: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8条第3款规定:“不动产登记簿应当记载以下事项:(1)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用途等自然状况;(2)不动产权利的主体、类型、内容、来源、期限、权利变化等权属状况;(3)涉及不动产权利限制、提示的事项;(4)其他相关事项。”依此规定,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事项包括三类:一是自然状况事项,如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用途等;二是权属状况事项,如不动产权利的主体、类型、内容、来源、期限、权利变化等;三是限制提示事项,即权利的限制事项和的提示事项,如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登记事项。我们认为,对于附有违法建筑的房屋,就其违法建设情况和违法建筑状况也应作为限制提示事项加以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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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8条第3款规定:“不动产登记簿应当记载以下事项:(1)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用途等自然状况;(2)不动产权利的主体、类型、内容、来源、期限、权利变化等权属状况;(3)涉及不动产权利限制、提示的事项;(4)其他相关事项。”依此规定,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事项包括三类:一是自然状况事项,如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用途等;二是权属状况事项,如不动产权利的主体、类型、内容、来源、期限、权利变化等;三是限制提示事项,即权利的限制事项和风 险的提示事项,如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登记事项。我们认为,对于附有违法建筑的房屋,就其违法建设情况和违法建筑状况也应作为限制提示事项加以记载。

2020-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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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的不动产登记,不动产登记簿内会有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用途等自然状况,有不动产权的主体、类型、内容、来源、期限、权利变化等权属状况,不动产登记簿内还会涉及不动产权利限制、提示事项。另外,还包含在其他领域的一些相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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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明君律师 知道合伙人法律行家2018-11-20 关注 不动产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到不动产登记簿上的行为。登记的主要内容包括: 1、不动产的自然属性,如:面积、空间、用途等。 2、不动产权利归属,如权利人是谁,权利来源是什么,以及权利的期限等。 3、不动产权利的变化情况,如权利人的变更等。 若能提供进一步的信息,有助于提供更为详细准确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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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确立的一项物权制度,是指经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由国家专职部门将有关不动产物权及其变动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事实。 作为物权公示手段,不动产登记本质上为产生司法效果的事实行为而非登记机关的行政管理行为。 不动产登记的目的是通过登记,使潜在的交易当事人能清晰地识别标的物上的权利内容。具体地说,不动产的登记就是向公众公示不动产之本身的状态(即标示,包括面积、位置等)与不动产物权的变动情况(即物权的设立、移转、变更和消灭等),以及不动产上所成立的负担情况等。 1.不动产之本身的状态。不动产之状态指用文字(图、表)反映一宗或数宗不动产的状态情况。包括不动产的位置、权属、界限、面积和用途等基本情况。对不动产的界定指的是在外观上可以清楚界定,并以某种方式加以利用或经营的土地及其地上建筑物。但物权法中的不动产概念除了“土地,附着于土地的建筑物及其他定着物、建筑物的固定附属设备为不动产”外,更重要的是法律意义上的界定,即是一种纯形式的界定。这种界定,以对不动产之官方记录(地籍册)为基础;同时此种界定自身又成为以不动产在不动产登记簿中进行登记的基础。因此,“法律意义上的土地,是以地籍块方式进行测量与标记的,并在土地登记簿中以‘土地’进行登记的——如建立专门的土地登记簿簿页,或在共同登记簿簿页中置于专门的号码之下——地球表面的一部分”。 2.物权的设立(取得)。不动产物权的设立或产生,是指物权与特定主体相结合,即某一主体取得对某物的物权。不动产物权的设立或产生,从获得物权的主体而言,又称物权的取得。物权的取得包括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两种情况。不同的取得其具体方式和效果也有不同。除了极少数法定物权以外,不动产物权取得都以公示为条件,公示方法一旦不存在,则不动产物权制度也就不存在。通过公示,公众可以了解物权的有无。 3.物权的移转。物权的移转是指已经存在的物权在民事主体之间的流转,即某一物权从一个权利人转移至另一个权利人。而物权的移转也是通过公示体现出来的。如果某个物权虽然已经发生移转,但没有通过公示予以显示,则在法律上并没有真正完成物权的移转。从法律效果来看,只不动产登记要作为公示内容的物权现状没有变动,便可以视为物权移转未曾发生。反之,如果登记簿记载的某项物权已经发生移转,而事实上并没有移转,但在法律上则认为物权已经发生移转。通过公示,公众可以了解

2020-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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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簿应当记载以下事项: (一)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用途等自zhi然状况; (二)不动产权利的主体、类型、内容、到来源、期限、权利变化等权属状况; (三)涉及不动产权利限制、提示的事项; (四)其他相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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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规定在国家土资源部颁发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约实施细则中,对房屋的产权修改状况行规定,如果现有产权没有发生变更或者转移,原来的产权证书仍然继续有效,如果发生了产权转移或者变更,需要产权人办理不动产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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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确立的一项物权制度,是指经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由国家专职部门将有关不动产物权及其变动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事实 1、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簿。 2、不动产登记簿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用途等自然状况;(二)不动产权利的主体、类型、内容、来源、期限、权利变化等权属状况;(三)涉及不动产权利限制、提示的事项;(四)其他相关事项,明确了不动产登记簿的统一管理要求。规定不动产登记簿要由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管理、保存,并指定专人负责,建立健全相应的安全责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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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到不动产登记簿上的行为。登记的主要内容包括:1、不动产的自然属性,如面积,空间,用途等。2、不动产权利归属,如权利人是谁,权利来源是什么,以及权利的期限等。3、不动产权利的变化情况,如权利人的变更等。感谢您的咨询,希望能够帮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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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规定在国家土资源部颁发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约实施细则中,对房屋的产权修改状况进行规定,如果现在产权没有发生变更或者转移,原来的产权证书仍然继续有效,如果发生了产权转移或者变更,需要产权人办理不动产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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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房产为例,不动产登记簿内会有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用途等自然状况,有不动产权的主体、类型、内容、来源、期限、权利变化等权属状况,不动产登记簿内还会涉及不动产权利限制、提示事项。另外,还包含在其他领域的一些相关事项。 政策规定: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8条第3款规定:“不动产登记簿应当记载以下事项:(1)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用途等自然状况;(2)不动产权利的主体、类型、内容、来源、期限、权利变化等权属状况;(3)涉及不动产权利限制、提示的事项;(4)其他相关事项。”依此规定,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事项包括三类:一是自然状况事项,如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用途等;二是权属状况事项,如不动产权利的主体、类型、内容、来源、期限、权利变化等;三是限制提示事项,即权利的限制提示事项,如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登记事项。我们认为,对于附有违法建筑的房屋,就其违法建设情况和违法建筑状况也应作为限制提示事项加以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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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用途等自然状况;(2)不动产权利的主体、类型、内容、来源、期限、权利变化等权属状况;(3)涉及不动产权利限制、提示的事项;(4)其他相关事项。”依此规定,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事项包括三类:一是自然状况事项,如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用途等;二是权属状况事项,如不动产权利的主体、类型、内容、来源、期限、权利变化等;三是限制提示事项,即权利的限制事项和风,险的提示事项,如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登记事项。我们认为,对于附有违法建筑的房屋,就其违法建设情况和违法建筑状况也应作为限制提示事项加以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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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的不动产登记,不动产登记簿内会有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用途等自然状况,有不动产权的主体、类型、内容、来源、期限、权利变化等权属状况,不动产登记簿内还会涉及不动产权利限制、提示事项。另外,还包含在其他领域的一些相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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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摘要:不动产登记簿也就是指不动产权证,在国家统一推行不动产登记后,不动产登记簿取代原房地产登记簿,在新购的房产中都是直接办理不动产权证。 以房产为例,不动产登记簿内会有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用途等自然状况,有不动产权的主体、类型、内容、来源、期限、权利变化等权属状况,不动产登记簿内还会涉及不动产权利限制、提示事项。另外,还包含在其他领域的一些相关事项。 政策规定: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8条第3款规定:“不动产登记簿应当记载以下事项:(1)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用途等自然状况;(2)不动产权利的主体、类型、内容、来源、期限、权利变化等权属状况;(3)涉及不动产权利限制、提示的事项;(4)其他相关事项。”依此规定,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事项包括三类:一是自然状况事项,如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用途等;二是权属状况事项,如不动产权利的主体、类型、内容、来源、期限、权利变化等;三是限制提示事项,即权利的限制提示事项,如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登记事项。我们认为,对于附有违法建筑的房屋,就其违法建设情况和违法建筑状况也应作为限制提示事项加以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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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动产的自然属性,如:面积、空间、用途等。 2、不动产权利归属,如权利人是谁,权利来源是什么,以及权利的期限等。 3、不动产权利的变化情况,如权利人的变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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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动产的自然状况。主要是指坐落、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用途等信息。不动产的权属状况,主要是指不动产权利的主体、类型、内容、来源、期限、权利变化等信息。不动产限制提示事项。这主要是针对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登记类型而规定的。在异议登记的情况下,登记薄记载的是他人对登记薄记载提出异议这个客观事实;在预告登记的情况下,登记薄记载的是他人享有将来发生物权变动请求这一事实;在查封登记的情况下,登记簿记载的是司法机关查封的事实。上述情况下,都未发生权属的实际变动,记载只是一种提示和权利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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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簿。 2、不动产登记簿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用途等自然状况;(二)不动产权利的主体、类型、内容、来源、期限、权利变化等权属状况;(三)涉及不动产权利限制、提示的事项;(四)其他相关事项,明确了不动产登记簿的统一管理要求。规定不动产登记簿要由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管理、保存,并指定专人负责,建立健全相应的安全责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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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房产为例,不动产登记簿内会有不动产的坐落、界 址、空间界限、面积、用途等自然状况,有不动产权 的主体、类型、内容、来源、期限、权利变化等权属 状况,不动产登记簿内还会涉及不动产权利限制、提 示事项。另外,还包含在其他领域的一-些相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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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房产为例,不动产登记簿内会有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用途等自然状况,有不动产权的主体、类型、内容、来源、期限、权利变化等权属状况,不动产登记簿内还会涉及不动产权利限制、提示事项。另外,还包含在其他领域的一些相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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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的不动产登记,不动产登记簿内会有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用途等自然状况,有不动产权的主体、类型、内容、来源、期限、权利变化等权属状况,不动产登记簿内还会涉及不动产权利限制、提示事项。另外,还包含在其他领域的一些相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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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规定在国家土资源部颁发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约实施细则中,对房屋的产权修改状况行规定,如果现有产权没有发生变更或者转移,原来的产权证书仍然继续有效,如果发生了产权转移或者变更,需要产权人办理不动产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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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簿应当记载以下事项:   (一)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用途等自然状况;   (二)不动产权利的主体、类型、内容、来源、期限、权利变化等权属状况;   (三)zhi涉及不动产权利限制、提示的事项;   (四)其他相关事项。   第九条不动产登记簿应当采用电子介质,暂不具备条件的,可以采用纸质介专质。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明确不动产登记簿唯一、属合法的介质形式。   不动产登记簿采用电子介质的,应当定期进行异地备份,并具有唯一、确定的纸质转化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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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确立的一项物权制度,是指经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由国家专职部门将有关不动产物权及其变动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事实 1、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簿。 2、不动产登记簿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用途等自然状况;(二)不动产权利的主体、类型、内容、来源、期限、权利变化等权属状况;(三)涉及不动产权利限制、提示的事项;(四)其他相关事项,明确了不动产登记簿的统一管理要求。规定不动产登记簿要由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管理、一直保存,并指定专人负责,建立健全相应的安全责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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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主要有这些内容: 1.不动产的自然属性,如面积,空间,用途等等 2.不动产权利的变化情况,如权利人的变更等 3.不动产权利归属,如权利人是谁,权利来源是什么以及权利的期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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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规定,在国家土资源不颁发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约实施细则中对房屋的产权修改状况进行规定,如果像由产权没有发生变更或转移。原来的产权证书仍然继续有效,如果发生产权转移或者变更需要产权人办理不动产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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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用途等自然状况; (二)不动产权利的主体、类型、内容、来源、期限、权利变化等权属状况; (三)涉及不动产权利限制、提示的事项; (四)其他相关事项。 第九条不动产登记簿应当采用电子介质,暂不具备条件的,可以采用纸质介质。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明确不动产登记簿唯一、合法的介质形式。 不动产登记簿采用电子介质的,应当定期进行异地备份,并具有唯一、确定的纸质转化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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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爱我家,赵佳运。为您服务 政策规定: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8条第3款规定:“不动产登记簿应当记载以下事项:(1)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用途等自然状况;(2)不动产权利的主体、类型、内容、来源、期限、权利变化等权属状况;(3)涉及不动产权利限制、提示的事项;(4)其他相关事项。”依此规定,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事项包括三类:一是自然状况事项,如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用途等;二是权属状况事项,如不动产权利的主体、类型、内容、来源、期限、权利变化等;三是限制提示事项,即权利的限制事项和危险的提示事项,如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登记事项。我们认为,对于附有违法建筑的房屋,就其违法建设情况和违法建筑状况也应作为限制提示事项加以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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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很高兴回答您的问题 现行的关于不动产登记的问题主要法律依据是《物权法》、2015年3月1日施行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根据实施细则,不动产权证书的格式和内容由国土资源部统一制定,在《不动产权证书》内页重要内容填写释义中规定【土地上有房屋、构筑物的,由于房屋所有权无使用期限,因此只填写土地出让合同中记载的土地使用期限起止日期,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期限XXXX年XX月XX日起XXXX年XX月XX日止”。】 所以: 如果您买的房产之前是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的,表现为已购公房等,则不会有体现使用期限; 实践中:不动产登记中心在登记的时候不会重新测绘,那么房地平面图(单元或整层平面户型图)、登记表是以原房产证进行转移登记时提供的为基准,重新使用加盖骑缝章,如果没有户型图的,那么新房本一般也没有户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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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用途等自然状况;(2)不动产权利的主体、类型、内容、来源、期限、权利变化等权属状况;(3)涉及不动产权利限制、提示的事项;(4)其他相关事项。”依此规定,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事项包括三类:一是自然状况事项,如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用途等;二是权属状况事项,如不动产权利的主体、类型、内容、来源、期限、权利变化等;三是限制提示事项,即权利的限制事项和危险的提示事项,如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登记事项。我们认为,对于附有违法建筑的房屋,就其违法建设情况和违法建筑状况也应作为限制提示事项加以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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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很高兴为您服务,不动产登记簿应当记载以下事项:(1)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用途等自然状况;(2)不动产权利的主体、类型、内容、来源、期限、权利变化等权属状况;(3)涉及不动产权利限制、提示的事项;(4)其他相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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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用途等自然状况; (二)不动产权利的主体、类型、内容、来源、期限、权利变化等权属状况; (三)涉及不动产权利限制、提示的事项; (四)其他相关事项。 第九条不动产登记簿应当采用电子介质,暂不具备条件的,可以采用纸质介质。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明确不动产登记簿唯一、合法的介质形式。 不动产登记簿采用电子介质的,应当定期进行异地备份,并具有唯一、确定的纸质转化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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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爱我家杨润泽很高兴为您服务!不动产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到不动产登记簿上的行为。登记的主要内容包括: 1、不动产的自然属性,如:面积、空间、用途等 2、不动产权利归属,如权利人是谁,权利来源是什么,以及权利的期限等。 3、不动产权利的变化情况,如权利人的变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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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规定在囯家土资源部颁发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约实施细则中,对房屋的产权修改状况进行规定,如果现有产权没有发生变更或转移,原来的产权证书仍然继续有效,如果发生了产权转移或者变更,需要产权人办理不动产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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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用途等自然状况; 不动产权利的主体、类型、内容、来源、期限、权利变化等权属状况; 涉及不动产权利限制、提示的事项; 其他相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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